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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生﹝小姐﹞您好:
 您於97年10月3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,
茲答復如下: 您來信所陳內容有關97年10月
30日中華職棒總冠軍戰第五戰,球員作出不
雅動作造成您的困擾,本署就您所提供之資
料,己責由管轄警察單位派員處理中,待查
明事實經過後,將作適當處置,並再次答復
您。
本案聯絡人:李XX(為了保護員警)

http://discuss.videoland.com.tw/sport/08gta3.asp?aid=spt&dsno=44275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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